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404民初200号
原告: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50委3组大陆市场南侧锦程家园一处独立商服一楼。
经营者:李春玲,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翠,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业务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鹤岗市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关克,该公司经理。
原告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七
鹤租赁站”)与被告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鹤租赁站的经营者李春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翠、李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鹤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向阳公司给付2020年10月31日前所欠租金267,746.29元,损坏维修2,052.50元,损坏赔偿4,046.85元,违约金6,915.54元,律师费5,000.00元,合计285,761.18元;2.要求向阳公司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年利率1.5%计算,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所欠金额给付时止;3.要求向阳公司返还所欠物资钢管2046.40米、扣件7604个、油托121根、铁跳板122块、快接303根、木跳板47块、模板支撑横梁195.3米、十字垫片197个、钩子带母197个、轮扣钢管127.5米、模板支撑铁框6个,以上未还物资租金计算至返还时止;4.要求向阳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每次开庭律师费5,000.00元,以实际开庭次数为准)。在审理过程中,七鹤租赁站对第一、二、四诉讼请求予以变更为:1.要求向阳公司给付2020年10月31日前所欠租金267,746.29元、损坏维修2,052.50元、损坏赔偿4,046.85元、律师费5,000.00元,合计278,845.64元;2.要求向阳公司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3.要求由向阳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向阳公司工作人员张辉于2018年6月15日与七鹤租赁站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向阳公司公章,委托王大勇到七鹤租赁站租赁建筑器材用于在新华电厂首站加热装置土建部分的施工。2019年7月31日,张辉对该日期之前租赁物资所产生的租金、维修费、损坏赔偿、已交租金、未还物资给予签字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2日向阳公司返还部分器材,扣除已交租金40,000.00元,尚欠租金170,722.96元、维修费1,637.50元、损坏赔偿3,706.90元,合计176,067.36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产生违约金176,067.36元×2.17年×1.5%=5,730.99元、至2019年10月31日21,712.00元、至2020年12月31日产生违约金21,712.00元×0.17年×1.5%=55.37元。七鹤租赁站多次向其主张返还所欠物资、结清款项,但向阳公司一再拖延,故诉至本院。
向阳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七鹤租赁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关于建筑器材租赁合同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收据(租用)22张、七鹤建筑工具商店物资入库专用收据26张、七鹤建筑机械
设备租赁站收据入库单3张、收据2张、农业银行业务凭证1张、
七鹤租赁结算单13张、天眼查询企业信息、七鹤租赁站与向阳公司关克、张辉通话录音,因七鹤租赁结算单中2019年7月31日有向阳公司史玉国、张辉签名确认此前双方租金欠付等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关于普通发票(律师费代理5,000.00元)1张,符合证据三个特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5日,向阳公司与七鹤租赁站在鹤岗市南山区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七鹤租赁站为甲方(出租方)、向阳公司为乙方(承租方)。该合同约定:一、租赁器材提货当日开始计算租赁费,器材返回到七鹤租赁站院内当日截止计算租赁费。二、收款方式:七鹤租赁站收据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乙方租用器材的种类、数量、单价等信息,以七鹤租赁站收据为准。根据租用物资的数量预交租金,预交租金用完后,继续使用器材的,必须提前三天预交再次使用的租金。乙方返还器材时必须将租金结清(即多退少补)。如有拖欠租金,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以欠缴租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租金所产生的税金由乙方负责缴纳。三、乙方租用器材后,乙方负责往返运费及装卸费。七、乙方返还钢管时,不足尺寸的上下浮动不超过5公分,甲方可验收。乙方租赁甲方器材在工程未完工时,乙方不得
串换或购买其它器材代替所租赁器材返还甲方,如有以上情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返还器材时,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器材位置存放、码垛。乙方返还器材时有变形的、不干净的,必须清理维修好后返还,否则视为损坏。根据卫生情况收取清理维修费用(钢管调直1.00元/根,扣件维修1.00元/个,扣件死螺丝0.50元/套、扣件清理0.10元/个、油托帽1.50元/个、油托底2.00元/个、油托母1.50元/个、道模横头3.00元/个、道模打洞5.00元/个、钢模板3015以下型号维修费按5.00元/块、600宽模板维修费按10.00元/块、打洞按5.00元/个、模板缺挡按5.00元/块、铁跳板维修5.00元/块、铁跳板堵头5.00元/个)。机器设备未清理的、损坏的必须修好后返还,否则收取机器清理、维修费用(维修清理机器设备工时费按150.00元/人/天计算,所需配件以商店售价为准)。如乙方无法返还租赁器材,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钢管16.00元/米、扣件7.00元/个、油托16.00元/根,快接15.00元/个,铁跳板100.00元/块、模板6.60元/公斤、道模6.60元/公斤),同时,租金计算至赔偿款结清时止。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法律争议,由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送达费及送达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合同中乙方经办人处有“张辉”签名,加盖向阳公司公章,并注明施工地址为新华电厂首站加热装置土建部分。2018年6月15日,向阳公司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载明“因在向阳公司新华电厂首站加热装置土建部分工程项目需要周转材料,特委托我单位王大勇同志等一人代表单位前往你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办理建筑器材承租业务一事。并授权委托其代为签定租赁合同和租用票据、结算清单等相关票据签字确认等事项”。
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发生的“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收据”中对租赁的建筑器材的名称、数量、租赁日期及租金(钢管每天每米0.015元、扣件每天每个0.015元、调直机每月每台900.00元、弯曲机、切断机、弯箍机每月每台500.00元、铁跳板每天每块0.30元、油托每天每个0.03元、模板支撑每天每米0.05元、木跳板每天每块0.30元、快接每天每个0.04元、十字垫片每天每个0.01元)进行了记载。向阳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陆续返还了部分租赁器材。
2018年6月27日、7月16日,向阳公司分两次给付租金合计40,000.00元。2019年7月31日,七鹤租赁站与向阳公司的史玉国该日前产生的租金245,979.29元、维修费2,052.50元、损坏赔偿4,046.85元、已付租金40,000.00元、尚欠租金212,078.64元,以上合计212,078.64元(含维修费、损坏赔偿),同时对期末在租器材的种类、数量等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七鹤租赁站与向阳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七鹤租赁站依约交付租赁物后,向阳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租金。因双方在租赁期间依据出入库单据记载的租赁物数量、租赁时间等,对欠付租金、维修费等进行了确认,故对七鹤租赁站要求给付2020年10月31日前租金267,746.29元、维修费2,052.50元、损坏赔偿4,046.8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律师费5,00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系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合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现其主张未高于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因欠付租金根据租赁时间随时发生变化,故酌定违约金以267,746.29元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
关于主张返还租赁物资钢管2046.40米、扣件7604个、油托121根、铁跳板122块、快接303根、木跳板47块、模板支撑横梁195.3米、十字垫片197个、钩子带母197个、轮扣钢管127.5米、模板支撑铁框6个,以及上述未还物资租金计算至返还时止的诉讼请求,经核对与双方在2019年7月13日对期末在租物资一致,故予以支持。但其提出应返还的物资租金计算至返
还时的请求,因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给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及返还租赁物资,应视为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故此时再主张租金计算至返还时止,除每年存在季节性停工不计算租金的情况,而能否返还还存在不确定性,故本院认为其主张返还物资租金计算至返还时止并不适宜,而向阳公司如不能及时返还租赁物资,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更为适当,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向阳公司应给付七鹤租赁站2020年10月31日前租金267,746.29元、维修费2,052.50元、损坏赔偿4,046.85元,合计273,845.64元;给付违约金以267,746.29元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返还钢管2046.40米、扣件7604个、油托121根、铁跳板122块、快接303根、木跳板47块、模板支撑横梁195.3米、十字垫片197个、钩子带母197个、轮扣钢管127.5米、模板支撑铁框6个;给付律师费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金267,746.29元、
维修费2,052.50元、损坏赔偿4,046.85元,合计273,845.64元;并给付违约金以267,746.29元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
二、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钢管2046.40米、扣件7604个、油托121根、铁跳板122块、快接303根、木跳板47块、模板支撑横梁195.3米、十字垫片197个、钩子带母197个、轮扣钢管127.5米、模板支撑铁框6个(如有不能返还的物资,需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给予赔偿);
三、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律师费5,000.00元;
四、驳回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6.42元,公告费560.00元,由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晓明
人民陪审员 钊金凤
人民陪审员 雷家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