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佳木斯市汤原县。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宋学铭,男,汉族,住汤原县吉祥乡华丰村,系汤原县吉祥乡华丰村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关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大庆市东风新村庆隆小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40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忠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