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

银旗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5民初135号
原告:银旗,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贤,广西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德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5008060569P。
法定代表人:蒙昌献,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苏,股长。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文,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3223。
法定代表人:蒙学礼,总经理。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明,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旗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被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银旗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完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15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军红
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
人民陪审员  罗炳初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