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

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30民初815号

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3223。

法定代表人:蒙学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群,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18-1)。

法定代表人:欧永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梅,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堪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地质评估费1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7.21元(以合同约定应付款数额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乙方完成评估成果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甲方使用;评估费总额165000元,其中地质灾害评估费130000元,压矿评估费35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80000元,提交评估成果后5天内付清余款85000元。2018年6月12日,双方签署评估成果交接单载明双方交接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表。2019年6月7日,双方签署评估成

果交接单载明双方交接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表。被告拖欠上述评估费165000元至今分文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1.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7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1日止,为11291元;2.5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1日止,为6199.24元;3.35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1日止,为2676.97元;4.165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165000元为基数计至偿清之日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请求支付逾期违约金20167.2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诉状中的违约金算法中第2点“5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199.24元,从2018年6月17日起算”,该项不符合本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评估费总额为165000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预付8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评估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后5日内,甲方支付余下的评估费85000元给乙方”,根据该约定,原告要将全部的成果资料交接给被告,被告才将余款付清。而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提交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仅是部分资料,原告于2019年6月7日才将全部的成果资料交接给被告,故认为余款85000元的付款违约金应从提交全部成果资料即2019年6月7日后的5日内起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部分请求。

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地质公司为乙方,被告建筑公司为甲方,双方于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任务,约定:(一)建设项目位置、工程规模、特征;(二)评估级别……;(七)工期;(八)评估费用,总额165000元,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费用130000元,压矿评估工作费用35000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8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评估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后五日内支付余下的评估费用85000元;(九)违

约责任……等等。上述《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任务,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告提交了《关于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审查意见表》。2019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成果交接单,成果内容有:《平乐县茶江连接线(茶江二桥)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电子版即光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表》。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及原告向被告提交项目成果后,被告均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评估费,原告遂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委托合同》、成果交接单、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估并进行了成果交接,被告应及时支付评估费用给原告。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评估费用16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到成果交接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评估费用,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在庭审中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异议、违约金支付率由法院核定,只是对违约金起算时间有异议。经查,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4.35%;2019年为5.6%;2020年为4.35%。综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支持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被告欠付的评估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4.8%(即月利率0.4%)分两时间段计算,即从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计算违约金为5120元(80000×0.4%×16月);2019年6月13日以后的违约金以被告欠付的评估费用1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即月利率0.4%)计至被告实际支付清评估费用时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项目评估费16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时间段计:2019年6月14日以前的违

约金为5120元;2019年6月14日起以1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计算至实际支付清货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计2002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赖景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菊

书 记 员 贲国健

附:法律条文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