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

广西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7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江城街道东滨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KD91L8Y。
法定代表人:林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
原审被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3223。
法定代表人:蒙学礼,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明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