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县富民新国竹苗培育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生态竹林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广西***平马镇东宁西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35709。

法定代表人:任得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思林镇十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7479517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达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思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5718085646。

法定代表人:古珍艳。

被执行人广西***富民新国竹苗培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林镇金荣纸业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6877763303。

法定代表人:罗名秀。

被执行人******民生态竹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荣纸业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5594421923。

法定代表人:陈承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广西达力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富民新国竹苗培育有限公司、******民生态竹林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022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35万元及利息(另计),申请执行人对编号45100220140044251《抵押合同》项下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负担案件受理费479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用797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德教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何吉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汐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