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南京雨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7714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原告:***,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原告:刘雅云,女,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雨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小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道立,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素英,女,193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云与被告南京雨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邱素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雅云撤回对南京雨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邱素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50元,减半收取25675元,由原告***、***、刘雅云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师柯
审判员  赵剑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