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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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3执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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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
被执行人: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煜祺。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7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2853.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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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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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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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朱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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