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煜祺。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2762.00元及利息。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情况,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存款不足额。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762.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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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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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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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朱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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