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全州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嘉湖巷**佳和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490288。

法定代表人:郑煜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峰,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5180W。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昆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8号

五象总部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54316K。

法定代表人:陶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思莉

书 记 员  蒙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