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民终1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欣,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君,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平德,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翁海生,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原审被告:广西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翁海生、广西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何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