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9民终7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西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7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