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2民终12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保,男,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塘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荣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德峰,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猛,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陈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剑峰
代理审判员  吴利萍
代理审判员  陈一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晓璐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