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龙开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5执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天等镇天宝北路**。法定代表人:甘宇平。

被执行人:***,男,1977年06月15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李海菊,女,1981年06月18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驮堪乡驮堪村派角屯**,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等镇天桃路**定代表人梁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菊、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海菊、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35124.54元及利息6667.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1568元、执行费2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1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425执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必健

审 判 员 陆 军

审 判 员 赵周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农小霞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