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桂1425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宝北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2500776808XB。
法定代表人丁洪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农霞,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桃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564029669X。
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等住建局)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等县住建局天建征字〔202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天等县住建局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执行该局作出的天建征字〔2020〕1号《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即缴纳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96760元。天等县住建局申请执行中随案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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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图纸;2.古鼎香·四季湖景5#、6#、7#楼”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表;3.追缴、催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签收单;4.讨论对天等古鼎香公司征收易地建设费的会议纪要;5.天建征字〔2020〕1号《征收决定书》及送达材料;6.催告书及送达材料;7.人防办职能并入住建局机构改革文件;8.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依据。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等古鼎香公司)在承建天等县天宝南路天等.古鼎香·四季湖景5#、6#、7#楼”过程中,因该地块涉及流沙、暗河等地质因素,申请办理易地建防空地下室。经原天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该项目应缴纳易地防空地下室建设费596760元,按照规定应一次性足额缴纳。经天等县住建局多次书面通知,但天等古鼎香公司接到通知后一直未缴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天等县住建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天建征字【2020】1号《征收决定书》,限天等古鼎香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96760元。决定书送达后,天等古鼎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天等住建局于2020年12月8日向天等古鼎香公司发出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而未果。天等住建局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及机构改革后天等住建局职能规定,天等住建局对辖区内防空工作具有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权。天等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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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申请执行前,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核实后,已依法进行了告知、催告等程序,保障了天等古鼎香公司陈述、申辩等权利。其作出天建征字【2020】1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天等住建局对天等古鼎香公司所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96760元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天等古鼎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建征字【202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对天等县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967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德军
人民陪审员 冯凤钦
人民陪审员 农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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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建莹
书 记 员 黄敏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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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