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2执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第4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宇,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7号金湖商住小区北楼19层1905、1906、1907号。
法定代表人:李碧瑜。
被执行人:广西宁明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明县城中镇明祥开发三区(兴宁大道西21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
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天桃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三雷农副综合批发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伟。
被执行人:李碧瑜,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梁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陈伟文,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梁勇,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李志勤,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碧瑜、梁伟、陈伟文、梁勇、李志勤、***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1)桂01执2040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及执行于执行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5项的规定作出(2021)桂01执指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2021)桂01执2040号案件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广西宁明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本案涉及的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两块净地,本院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已经申报债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碧瑜、梁伟、陈伟文、梁勇、李志勤、***发布失信人员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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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潘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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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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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莫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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