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彭浦电器控制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夷长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浦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大桥路11号(法律文书送达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松金公路6001号崛荣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友根,职员。 本院于200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彭浦电器控制设备厂诉被告浙江省浦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按照2003年2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03-2-17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03年3月10日向被告供应了货款为人民币3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配电箱,但被告收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催款无着,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1,000元及其银行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05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1,000元。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2005年3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