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

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上海春洁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执49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7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婷。
被执行人: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湘勋。
被执行人:上海春洁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春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湘勋。
被执行人:镇江浩博航空铁道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黄湘勋。
被执行人:黄湘勋,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徐秀春,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上海春洁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镇江浩博航空铁道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黄湘勋、徐秀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8年1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上海春洁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镇江浩博航空铁道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黄湘勋、徐秀春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湘勋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至2021年3月19日止),且设置了抵押权,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潘建华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