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1执7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德利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娄益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湘勋,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01民初3949号上海爱德利紧固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华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顾爱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