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43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509,组织机构代码:571718753。
法定代表人:潘亮。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吴晶晶,女,1987年05月0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朱海坚,男,1984年0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9204562。
法定代表人:吴秋秋。
被执行人义乌市蓝箭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7227791。
法定代表人:吴彩亮。
被执行人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诚信大道**。住所。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溪北街**申报)。组织机构代码:577726076。
法定代表人:周彩娟。
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楼**-1.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09787923。
法定代表人:吴秋秋。
被执行人吴先进,男,1958年03月0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邵宝玲,女,1962年10月0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吴彩亮,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沈仙君,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朱革新,男,1963年03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4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合同号8911120190011450项下的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支付借款合同号8911120160019283、借款合同号8911120180010541、借款合同号8911120180010542项下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彩亮名下浙G9××××牌小汽车,本院(2018)浙0782执4369号案件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吴先进名下位于义乌市××镇××村的房产,本案已依法查封,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吴先进、邵宝玲名下位于义乌市××街道嘉鸿华庭16-A2、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138号处房产均已轮候查封,但该两处房产均有银行抵押。截至2020年11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先进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先进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先进等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先进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4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邹欣荣
执行员 陈杭军
执行员 丁义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