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328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8号楼一楼-1。
法定代表人*先进。
被执行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先进。
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荷叶塘工业区凯旋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先进,男,1958年3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应惠英,女,1962年4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17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罚息433699.65元、复利60177.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2执32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