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3200号
原告:嘉兴浙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20室-73。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俊,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青春,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先进,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浙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浙江红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春、***、***、*先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