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义乌市蓝箭衣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溪北街**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报)。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先进,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及原审被告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义乌市蓝箭衣架有限公司、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的《保证函》中约定,该保证函发生争议的,由******;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义乌支行,没有独立法人资质,故该约定应当指向是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保证函》明确是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出具,故该《保证函》所称的******;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指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所在地的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据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