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73号
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硕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