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1993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7日,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后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将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义乌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并要求***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根据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11406号判决书于2018年2月28日代偿借款本金640368.41元、于2018年3月6日代偿借款利息306385.63元,共计代偿金额为946754.04元。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被告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被告***、***应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46754.04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6388.78元),上述共暂计为1023142.82元。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00万元,并签订有保证借款合同。2008年10月24日,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本付息,并由***、***、***、***对借款本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根据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11406号判决书,于2018年2月28日代偿借款本金640368.41元,于2018年3月6日代偿借款利息306385.63元,共计代偿金额为946754.04元。
另查明,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5万元,股东***持股比例为69.83%,认缴出资额1400万无人民币,股东***持股比例30.17%,认缴出资额605万元,于2009年11月24日因未参加年度检验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被告***、***作为公司股东至今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8)义民初字第11406号判决书、代偿证明、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凭证各一份,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根据生效判决代偿了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借款本利,有权向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4日被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公司股东的***、***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46754.04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4元,由被告浙江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