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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782行审104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鲍建平。

委托代理人方茂、刘宝春。

被执行人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林罚书字〔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义林罚书字〔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内容。事实与理由: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29日对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8年10月,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塘下店、联五村等2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为了完成该工程,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挖机对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塘下店村“石背”、“外屠桥头”山部分林地实施挖掘占用,扩建一条机耕路。经聘请湖北省国土测绘院鉴定,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4563.3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义林罚书字〔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除缴纳罚款外,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义林罚催字〔2020〕13号),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9日做出义林罚书字〔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内容,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翔峰

人民陪审员  朱国君

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