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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7443号
原告: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桂苑40幢5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明,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
法定代表人:王晋相。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
法定代表人:王晋相。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颜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