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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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催1号
申请人: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40幢5**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90337546959864,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票据金额8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义乌市中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