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等与***、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台民申字第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一审原告:金敬柳。
再审申请人***、**来因与被申请人***、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水利局及一审原告金敬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来以该案已另行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海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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