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等与胡加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台民终字第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古城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古夺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
上诉人***、**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中止诉讼。本院在征询***所有法定继承人意见后,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通知***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参加诉讼,***表示其意见与***在二审庭审中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180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邬卫国
审判员***
审判员陈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严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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