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东座9层901-2室。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京0101民初10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该调解书上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且已交纳全部执行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