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1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树。
委托代理人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9.743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乙28号院5号楼-2至1层101号、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19幢1层、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21幢1层、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乙28号院3号楼-2至5层101、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20幢1至2层、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11幢-1层、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11幢1至5层、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乙28号院4号楼-2至3层101号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于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汽车十四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查封车辆。此外,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利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勤飞
书 记 员 姜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