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0885号
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兆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树。
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硕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