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吉阳化建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吉阳化建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启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4民初7177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吉阳化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银安街699号B幢B-13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佳伟,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启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苑路99号名门嘉苑小区12幢102室。
诉讼代表人:台州市启昊置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负责人: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浙江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
法定代表人:罗方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吉阳化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启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吉阳化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吉阳化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316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吉阳化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