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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113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98551169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龚国伟。
被告:***,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被告已履行完毕所有款项,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威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沿蒙
代书记员朱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