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惟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425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惟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DTFY24B。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凤洋村。

法定代表人:刘康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98551169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龚国伟。

原告台州市黄岩惟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台州市黄岩惟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贝

代书记员  陈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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