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79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章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718-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与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