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79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章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718-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与被告台州国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