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南洋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洋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南沙河以南,溪海路以西,第二街以北区块),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0583457499。
法定代表人:雨田。
被执行人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919655-1。
法定代表人:林祥。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洋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洋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83600元、律师代理费14051元、公告费2940元、案件受理费4344元和申请执行费120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洋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洋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002执1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何正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江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