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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7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椒商初字第506-2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为与被告***、***、*利民、***、台州市元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2元,减半收取6561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1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金媚
附件: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