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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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3243号
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9617P。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存章,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存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货款68260.61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欠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340299.70元。***在各项费用冲抵以后,尚欠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268260.61元。2021年11月16日经临海市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了临矛调(2021)01564号调解协议书。期间***通过第三方分二次共计付了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200000元。目前***尚欠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68260.61元。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向***多次催讨款,均未果。
***辩称,2017年12月,其向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挺支付货款20000元,应从货款总额中进行相应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欠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340299.70元货款,***在各项费用冲抵以后,尚欠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268260.61元。2021年11月16日,双方经临海市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临矛调(2021)01564号调解协议书,约定***分两期支付货款欠款268260.61元,期间***通过第三方分二次向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尚欠68260.61元未付。2017年12月,***向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挺支付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欠条、调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及调解协议各一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送货单各一份。经审查,***所提供的证据系***与李挺之间的个人转账行为,与本案并无关联,故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拖欠货款68260.61元经欠条及调解协议证实,本院予以确定;***拖欠货款经催讨未付,显属不当。现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68260.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于2017年12月向李挺支付20000元,首先,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并未授权李挺收款,且庭审中亦不予认可,再者,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双方在2021年11月16日对双方的欠款以调解协议书的方式进行了确认,故***付款给李挺的效力不及于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现***要求将付给李挺的20000元在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的欠款中扣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货款68260.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8260.6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陈阳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丹阳
代书记员吴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