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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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狮子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9617P。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存章,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系原审原告,其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原审被告***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至坚
审判员王文兴
审判员何敏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缪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