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996号
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狮子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9617P。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存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存章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货款11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119000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1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19000元,由***签字确认。现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未作答辩和举证。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故本院对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出具给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的欠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现***拖欠货款经催讨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1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徐秀月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