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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3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大房村大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9617P。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2ME3171551N。
法定代表人:单海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7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6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车辆和房产。截至2022年2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53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陈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