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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1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狮子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9617P。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727107132M。
法定代表人:何卫。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浙1082民特12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2369.2元,并负担执行费1435.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江铃牌汽车和×××轩逸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和其他理财投资,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鉴于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5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杭州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