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7)浙1082执4737号
被罚款人:***,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怡景花园9幢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5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