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奥城凯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3036号

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3653473C,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邬杏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员工。

被告:杭州***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GU55N,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永晖路**(****,****,**,**,****)v>

法定代表人:戴三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兴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佳丽

书 记 员 汪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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