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3036号
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3653473C,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邬杏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员工。
被告:杭州***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GU55N,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永晖路**(****,****,**,**,****)v>
法定代表人:戴三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兴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佳丽
书 记 员 汪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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