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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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7280号



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1号元通大厦1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3653473C。




法定代表人:郭杏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230037750。




法定代表人:刘显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栋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839073。




法定代表人:陈静,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杭州华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