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州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城北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见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见因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杨远见负担。
审判员卢小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