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22执1453号
***、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浙1022民初7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1022执145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