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63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新华。
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永军。
被执行人楼永军。
被执行人黄安娜。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39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6083.67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楼永军、黄安娜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白塔岭35号房产、坐落于化纤新村22幢65号301室房产进行了查封,对于楼永军名下车牌号浙A×××××昊锐牌汽车、黄安娜名下车牌号浙A×××××力帆牌汽车进行了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6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钱 军
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
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晨